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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动农村绿色发展 建设宜居乡村

作者:admin 来源: 日期:2021-06-21 09:15:06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》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,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入了一个新阶段。其中提出的“促进”措施是系统性的,涵盖产业发展、人才支撑、文化繁荣、生态保护等领域,与其他涉农法律共同构成农业农村法律制度体系。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振兴的发展目标、战略任务、工作重点、体制机制,将引领、推动和保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,对于建设宜居宜业乡村、推动农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


《乡村振兴促进法》明确了农业的绿色发展之路,提出农村要成为宜业之地。全面推进乡村振兴,产业是基础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,农业生产要实现高质高效,均离不开农业的绿色发展。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、节肥、节药、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,推动种养结合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,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。而且要求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,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、生产清洁化、废弃物资源化、产业模式生态化,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、绿色低碳、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。


对于推动乡村建设行动,建设宜居农村,《乡村振兴促进法》提出了硬性要求。要求各地综合整治农村水系,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,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,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、可再生能源,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。同时立足实际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、民族和乡土特色,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,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、结构安全、成本经济、绿色环保、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。


《乡村振兴促进法》提出的监督保障措施,对于农村绿色发展提出了刚性约束。比如,要求对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,对剧毒、高毒、高残留的农药、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。同时禁止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的各类生产活动,提出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、破坏生态的产业、企业向农村转移。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、工业固体废物、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。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、污泥,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、尾矿、矿渣等。


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就是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,把乡村建设成为宜居宜业的美好家园。《乡村振兴促进法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充分发挥农民主体地位与作用,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的动力。通过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,不断构建起政府、村级组织、企业、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。